澳大利亚按经济功能监管加密货币,重点关注中介机构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和立法者正转向按功能对加密资产进行监管,优先考虑资产的经济角色而非区块链技术。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金融科技负责人Rhys Bollen表示,应按功能将代币分类——例如作为证券、支付工具或受管投资计划——以便适用现有金融法律和执法手段。他强调多数消费者伤害源于中介机构(交易所、托管方、借贷及收益提供方),建议监管将重点放在平台和中介上,以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完整性并保障金融稳定。数字资产框架法案拟对2001年《公司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将数字资产平台纳入既有规则。ASIC第225号信息表支持基于功能的分类,并表明大多数稳定币发行方将需获得牌照,同时对部分稳定币和包裹代币提供过渡性合规安排。Bollen警告称,专门的加密法规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建议把执法焦点放在中介机构而非把加密视为全新法律类别。对交易员的主要影响:对交易所、托管方和稳定币发行方加强许可和监管,可能提高运营成本和合规审查,但长期有助于降低交易对手风险;短期内可能因流动性和服务可得性不确定性而引发市场波动。
中性
转向按功能监管并将交易所、托管方和稳定币发行方纳入现有金融法律,长期看通过采用成熟的法律框架减少监管不确定性。对交易员而言总体为中性:短期内,加强许可和合规可能带来扰动——平台成本上升、部分服务受限、流动性或接入出现临时问题——从而引发价格波动和交易摩擦。中长期来看,更明确的规则和对中介机构的加强监管应降低交易对手风险、提升市场完整性,有利于更健康的交易环境。文章未提供针对某一特定加密货币的直接价格催化因素;这些变化主要影响基础设施和中介,而非代币经济学,因而对主要加密货币的即时方向性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