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將依經濟功能規範加密貨幣,重點放在中介者

澳洲的監管機關與立法者正轉向以功能為本的加密資產監管方式,優先考量資產的經濟角色,而非區塊鏈技術。澳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的 Rhys Bollen 主張,應依功能將代幣分類——例如作為有價證券、支付工具或受管理投資計畫——以便適用現行金融法律與執法工具。他強調大多數消費者傷害來自中介機構(交易所、託管人、放款人與收益提供者),並敦促監管機關鎖定平台與中介以保障消費者、市場誠信與金融穩定。《數位資產架構法案》(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Bill)建議對 2001 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進行針對性修訂,將數位資產平台納入既有規範。ASIC 資訊表 225 支持功能導向的分類,並表示多數穩定幣發行者將需要取得許可,對部分穩定幣與包裝代幣供應商預期會有過渡性合規措施。Bollen 警告量身訂做的加密法恐引發監管套利,建議將執法重點放在中介機構,而非視加密為全然新的法律類別。對交易者的主要影響:交易所、託管人與穩定幣發行者之許可與監管強化,可能提高營運成本與合規審查,雖長期可望降低交易對手風險,但短期內可能造成市場在流動性及特定服務可取得性上的不確定性。
Neutral
轉向以功能為基礎的監管,並將交易所、託管機構與穩定幣發行者納入現行金融法規之下,透過採用已驗證的法律框架降低長期監管不確定性。對交易者而言整體上屬中性:在短期內,增加的許可與合規要求可能造成中斷 — 平台成本上升、部分服務可能受限,以及暫時的流動性或存取問題 — 這些可能導致價格波動與交易摩擦。在中至長期,對中介機構更清晰的規則與更強的監管應可降低交易對手風險並改善市場完整性,有助於更健康的交易條件。文章中並未有針對特定加密貨幣的直接價格催化因素;這些變動主要影響基礎設施與中介機構而非代幣經濟本身,因此對主要加密貨幣價格的即時方向性壓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