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FSA將把外國受託穩定幣分類為支付工具(2026年6月1日)

日本金融廳(FSA)已修訂規則,將符合條件的外國信託發行穩定幣歸類為《支付服務法》下的「電子支付工具」,而非證券。該變更於2026年6月1日生效。 為獲得日本電子支付工具待遇,發行者必須符合四項要求:(1)在日本視為與《支付服務法》或《銀行法》相當的外國法律下註冊或獲牌照,並受能與FSA共享監管資訊的當局監督;(2)依適用外國規定管理儲備,並提交由合資格本地專業人士進行的審計;(3)建立偵測及應對犯罪濫用的系統,包括交易暫停機制;(4)確保信託財產及儲備與穩定幣以相同貨幣計價。 日本亦會逐案評估償付可靠性,並與日本境內的電子支付工具作比較。這表示不同的外國穩定幣可能會因儲備組成及審計安排而有不同結果。 更廣泛的背景包括日本持續的加密貨幣監管議程,例如有關加密資產法律重新分類的討論,以及對加密收入可能徵收20%一律稅的構想。另方面,FSA就房地產交易中使用加密貨幣發表指引,強調嚴格的KYC及資金來源審查,並警告部分活動可能被視為未獲牌照的交易所運作。 對交易者而言,對任何單一代幣的即時市場影響可能有限,因為此舉主要是提供監管明確性。但符合日本在償付、儲備及審計標準的穩定幣,隨時間或可改善流動性及市場准入,而不合規的產品則會受限。
Neutral
這主要是監管分類的變更,而非代幣基本面或鏈上流動性的改變。日本的電子支付工具框架為合資格的外國信託穩定幣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界定,隨着時間可能有助於合規發行人的接入與採用。然而,逐案評估的贖回可靠性,加上準備金/審計及防止濫用的要求,意味只有特定產品能夠符合資格,限制了市場立即出現大範圍的重新定價。因此對任何特定加密貨幣價格的淨影響預計短期內為中性,但對合規的穩定幣發行人可能帶來較長期的正面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