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FSA將把外國信託型穩定幣列為支付工具(2026年6月1日)
日本金融廳(FSA)已修訂規則,將符合資格的外國信託發行穩定幣歸類為《支付服務法》下的「電子支付工具」,而非證券。此變更自2026年6月1日生效。
為獲得日本電子支付工具待遇,發行人必須符合四項要求:(1)依日本認為等同於《支付服務法》或《銀行法》的外國法律登記或取得許可,並受能與FSA共享監管資訊之主管機關監督;(2)依適用之外國規定管理準備金,並提交由合格之當地專業人員出具之審計報告;(3)建置偵測及回應違法濫用之系統,包括交易暫停機制;(4)確保信託財產及準備金以與該穩定幣相同之幣別計價。
日本亦將逐案評估償付(贖回)可靠性,並與日本境內的電子支付工具比較。因此,不同外國穩定幣可能依其準備金構成與審計安排而獲得不同結果。
更廣泛的背景包括日本持續進行的加密貨幣監管議程,包含有關加密資產法律再分類的討論,以及對加密收入可能課徵20%單一稅率的構想。另方面,FSA對不動產交易中使用加密貨幣發布指引,強調嚴格的KYC與資金來源查核,並警告部分行為可能被視為未取得許可之交易所營運。
對交易者而言,對單一代幣的即時市場影響可能有限,因為此措施主要提供監管明確性。儘管如此,若穩定幣符合日本在贖回、準備金及審計上的標準,其作為電子支付工具的分類可望隨時間改善流動性與進入市場的便利,而不合規產品則會受到限制。
Neutral
這主要是監管分類的改變,而非代幣基本面或鏈上流動性的變動。日本的電子支付工具框架為符合資格的外國信託型穩定幣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界定,可能隨時間支持合規發行人的接觸與採用。然而,逐案評估的贖回可靠性,加上準備金/審計及防止濫用的要求,意味只有特定產品能夠符合資格,限制了市場立即出現大範圍重定價。因此對任何特定加密貨幣價格的淨影響預期在短期內為中性,但對合規穩定幣發行人可能帶來較長期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