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監會建議將規則15c2-11收窄至股票,限制加密貨幣的場外交易使用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建議修訂《Exchange Act》規則15c2-11,明確將其適用範圍限制於股票(equity securities),以防止該規則被用於在OTC便士股(penny-stock)框架下監管加密資產。此建議於3月16日公布,將收窄管控場外交易(OTC)股票的經紀商報價及持續報價市場的既有資訊和報價要求。SEC已在SEC.gov及《Federal Register》上刊登,啟動標準法規制定程序,並於《Federal Register》刊登後觸發60天的公眾評論期。包括Hester Peirce與主席Paul S. Atkins在內的委員將此舉表述為使監管與資產類別相匹配,並解決2021年一項較廣泛詮釋將15c2-11擴展至股票以外時產生的混淆。市場評論員視該建議為一項重要的監管轉向,遠離將加密資產視作OTC便士股,或能減輕為數位資產報價的經紀商在營運和合規上的負擔。該建議並未最終裁定加密資產非證券;它徵求意見,是否應於「equity security」的定義中納入加密資產,以及有關成立「expert market」等相關議題。刊登時加密市場總市值約為2.51萬億美元。主要關鍵字:SEC、Rule 15c2-11、加密監管;次要關鍵字:OTC、broker-dealers、penny stocks、市場結構。
Neutral
該建議將 Rule 15c2-11 限定於股票,從而減少監管不確定性,這應可減輕為數字資產報價的經紀自營商的合規負擔,並消除類似場外交易便士股(OTC penny-stock)式執法的直接威脅。短期價格影響可能有限,因為該規則變更屬於程序性,而非最終裁定加密貨幣不是證券;市場參與者仍須經歷60天的諮詢期及可能的後續規則制定。若經紀自營商擴大報價活動,交易者可能會出現輕微的風險偏好(risk-on)情緒,改善某些代幣的流動性,但在規則語言最終確定及執法慣例澄清之前,任何持續的看漲效應仍不確定。總體而言,這是一項減少針對加密貨幣特定執法途徑的監管進展(有利於市場結構與流動性),但並未改變核心的證券分析,因此價格影響應該是溫和且逐步出現,而非即時且大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