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建議將規則15c2-11僅限於股票,限制加密貨幣的場外交易使用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議修訂《Exchange Act》規則15c2-11,明確將其適用範圍限制於股票(equity securities),以防止該規則在場外交易(OTC)便士股框架下被用來規範加密資產。此提案於3月16日公布,將縮小管轄經紀商報價及場外股票持續報價市場的既有資訊與報價要求的範圍。SEC已在SEC.gov與Federal Register上刊登,啟動標準的法規制定程序,並在Federal Register刊登後觸發為期60天的公開諮詢期。包括Hester Peirce與主席Paul S. Atkins在內的委員,將此舉表述為使監管與資產類別相匹配,並解決2021年對15c2-11較為廣泛的解釋所引發的混淆。市場評論者視該提案為一項重要的監管轉向,意味著不再將加密資產視為場外便士股,可能減輕為數位資產報價的經紀商在營運及合規上的負擔。該提案並未最終裁定加密資產非為證券;並徵求意見是否應將加密資產納入「equity security」的定義,以及有關成立「expert market」等相關議題。刊登時整體加密市值約為2.51兆美元。主要關鍵字:SEC、Rule 15c2-11、加密監管;次要關鍵字:OTC、broker-dealers、penny stocks、市場結構。
Neutral
該提案透過將 Rule 15c2-11 限定於股票來降低監管不確定性,應可減輕為數位資產提供報價的經紀自營商的合規負擔,並消除類似OTC便士股的即時執法威脅。短期價格影響可能有限,因為規則變更屬於程序性,而非最終認定加密資產非證券;市場參與者仍必須經過60天的評論期以及可能的後續規則制定。若經紀自營商擴大報價活動,交易者可能出現適度的風險偏好情緒,改善某些代幣的流動性,但在規則語句最終確定並釐清執法慣例之前,任何持續的看漲效應仍不確定。整體而言,這是一項減少對加密貨幣特定執法路徑的監管發展(有利於市場結構與流動性),但並未改變核心的證券分析,因此價格影響應為緩和且逐步的,而非即時且大幅的。